王佐镇政务公开工作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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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法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预审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内容,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镇各级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镇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为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政务内容每次正式公开前,都要实行预审,即处理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将拟公开的政务内容,送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在此基础上送交机关领导审批,然后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重点、范围和公开时间。未经审核、审批,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内容,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工作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由单位保密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法律问题的,由单位法律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由单位财政(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政务内容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分别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依职责审核后的政务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核后,送镇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审定,由镇政府办公室报镇领导审批后依法公开。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公开。

第十条 镇纪委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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